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国外、省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首次在本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省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