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地、融资、信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用地、平台建设、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