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二十五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化改制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究开发人员实施股权(股份)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