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科学技术经费中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的,可以依法按照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