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二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加速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