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二)吸引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三)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研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