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下列活动:(一)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二)吸引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三)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从事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