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各项资金的统筹与整合,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速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