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八条有效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为主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