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七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