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一条有效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在技术创新上地位平等,享受同等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