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加计扣除。对加计扣除有异议需要出具意见的,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速折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