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佛教事务不得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的实施。寺院、教职人员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废除的封建宗教特权。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