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教职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爱国爱教,服务社会。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