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佛教事务行使行政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