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寺院教职人员的户籍,由该寺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登记管理。教职人员受邀在自治州内寺院担任经师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