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外来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学经应当办理如下手续:(一)本人应当持所在寺院民管会证明和教职人员证书。(二)寺院民管会提出接收意见,经县佛教协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三)学经三个月以上的,在学经寺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