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活佛到自治州外从事佛事活动,应当经自治州佛教协会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院邀请自治州外活佛来自治州内从事佛事活动,应当征得自治州佛教协会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