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活佛到自治州外从事佛事活动,应当经自治州佛教协会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院邀请自治州外活佛来自治州内从事佛事活动,应当征得自治州佛教协会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