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佛教事务由自治州、县佛教协会、寺院依法自主办理,不受国外境外势力的支配。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