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教职人员,是指从事佛教活动的活佛(智格)、扎哇、觉姆、俄华。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