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接收教职人员应当办理如下手续:(一)本人自愿向民管会申请,同时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二)民管会审核同意后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并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三)依照教义、教规办理入寺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