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接收教职人员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本人自愿向民管会申请,同时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二)民管会审核同意后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并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三)依照教义、教规办理入寺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