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和佛事活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跨县举办佛事活动,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跨乡(镇)举办佛事活动,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进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举办地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措施,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