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民管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戒严谨,办事公道;(二)具备一定的佛学知识,在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中有较高威望;(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