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民管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教职人员进行爱国爱教、政策法规和文化知识的教育,增强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及时报告寺院内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动向。
(三)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调处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事件。
(四)负责赤哇、堪布、格贵等主要僧职的推荐、选聘、任用和报送备案工作。
(五)组织开展各类佛事活动,负责寺院教务、僧籍管理工作。
(六)除活佛转世灵童和传承传统工艺的外,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教职人员。
(七)负责活佛转世申请、寻访、坐床、经师选聘及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兴办社会公益和自养经济实体。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