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条已修改民管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根据寺院规模可以下设佛事组、学习组、僧籍组、财物组、安保组等若干小组。民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民管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征得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民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与寺院活佛、赤哇、堪布、格贵等主要僧职可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