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民管会的选举在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民管会人选应当经教职人员会议民主推荐,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