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探水前进:(一)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陷落柱;(二)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三)接近与地表水体或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四)有出水征兆;(五)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六)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