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采可自燃的矿产资源的矿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无自燃倾向的矿层内;

(二)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三)建立防火灌浆系统;

(四)定期检查井巷及采区的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