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检验,经检验不合格者,禁止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