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有效禁止在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文教区、一类混合区建设有噪声污染的项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