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