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