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