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