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在室内外开展娱乐和其他发出声响的工作和活动时,其音量应当符合所在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