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公园、舞厅、音乐茶座、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乐场、体育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处使用的音响设备发出的声响,不得超过所在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