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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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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有效
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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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