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于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根据建议拟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对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的,重新印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