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