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决算草案,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