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