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