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