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