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下列草案或者方案的一个月前,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草案或者方案和说明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一)决算草案;
(二)预算调整方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方案;
(四)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草案或者方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