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