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