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八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审查本级决算草案、审议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