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八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查本级决算草案、审议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