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提交决算编制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