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提交决算编制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