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任会议应当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责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限期整改,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