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条有效主任会议应当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责成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限期整改,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