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山地旅游的自然生态特点,体现绿地、山体、湿地、田园、森林与城市乡村一体化的空间形态,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中应当加强地方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