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要求,审查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内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