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跨县、市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由涉及的县、市委托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二)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镇、示范镇等的总体规划由州人民政府审批;(三)法律法规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